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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過三次庭審,最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追加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程序。附相關申請書: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申請人: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XX
住所:汕尾市區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廈
被申請人1: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XX 職務:董事長,電話:00852-XX6198。
住所;香港北角渣華道XX商業中心9字樓
被申請人2:呂有琪,英國國籍,住所:香港北角云景渡35號B10,系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出資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追加被申請人為(1998)汕中法執字第8號一案的被執行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申請執行嘉能電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受理(案號:(1998)汕中法執字第8號)。申請人認為應該追加被申請人為該案的被執行人,理由如下:
一、嘉能電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是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且2000萬元出資款一直沒有繳清。
嘉能電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04月27日,系被申請人獨立投資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但被申請人一直未依法履行出繳2000萬元的出資義務,存在虛假出資及抽逃資金的情形,故其應在2000萬元出資額之內承擔出資者義務。
二、因被申請人2系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出資人,其應對系嘉能電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出資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嘉能電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已名存實亡并停止經營,現既無辦公場所也無人員,下落不明,沒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
四、貴院(1996)汕中法經初字第19號已判決嘉能電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已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上列被申請人依法應承擔支付申請人工程款,貴院應追加其為(1998)汕中法執字第8號一案的被執行人,并盡快依法強制其賠償申請人工程款、利息及其他損失。
此致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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