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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銷,公司原股東能否追回欠款?(深圳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網):公司在向工商部門遞交的注銷申請,并沒有明確有一筆6.6萬余元的債權,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銷后,公司原股東能否討回這筆債權呢?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由浙大網新圖靈信息技術公司(下稱浙大網新公司),支付被注銷的嘉慈工貿公司原股東孫某、王某快遞服務費6.6萬余元及利息。
孫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股東,快遞服務是該公司的經營業務之一,2005年6月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銷。因嘉慈公司與浙大網新公司存在快遞服務業務關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間,共拖欠快遞服務費6.6萬余元未付。為此,雙方于2005年4月10日經對賬后,浙大網新公司儲運部人員書寫了欠款對賬單給嘉慈公司,確認了上述欠款,簽字后并加蓋了公司的收貨專用章。之后,嘉慈公司被注銷雙方即對這筆欠款產生了爭議。
2006年11月,孫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東身份狀告浙大網新公司拖欠快遞服務費到法院,聲稱雖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銷,但公司未了結的債權債務仍應由公司股東承擔,況且浙大網新公司的欠款數額發生在該公司被注銷前,以此認為自己是合法的訴訟權利主體。
法庭上,浙大網新公司辨稱,雙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雙方不存在未了結債務。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門遞交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中,債權債務一欄中明確填寫了無其他債權債務。對于賬單上蓋章,辨稱是下屬儲運部人員所為,加蓋的只是公司收貨章不能代表企業的行為,收貨章只能證明公司曾實施了收貨。
法院認為,浙大網新公司儲運部人員在欠款對賬單上簽字,加蓋了公司的收貨專用章,表明浙大網新公司對欠款數額確認無異。浙大網新公司的員工行為,系履行職務期間發生的職務行為,浙大網新公司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嘉慈公司在注銷登記“債權債務清理情況”一欄中填寫了“/”字樣,并不表示放棄了合法債權。法律規定合法債權的放棄,需向債務人明示,被注銷的嘉慈公司原股東孫某、王某有權行使該筆債權。此外,浙大網新公司辨稱孫某、王某在企業注銷登記時,未向主管部門申報債權債務,這筆債權已被消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判決浙大網新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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