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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區公司訴訟案件的四大特點(深圳法律顧問律師網精選,來源深圳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哲 馮京晶 )
一是利益關系多元化,糾紛類型多樣。公司訴訟案件往往包含多個法律關系,既有關于公司內部治理的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公司與高管人員之間的關系,又有公司外部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既涉及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實體問題,又涉及認定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問題,同一訴訟中往往存在多個利益主體權利義務的交叉,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表面看是偽造股東簽名所致,但其中可能涉及代理或代持等深層次關系。另外,公司案件涉及利益主體多元化,一旦利益格局有所變動還可能影響到與公司相關聯的案外人的利益。
二是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公司訴訟案件中,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外部債權人都可以成為案件的當事人。訴訟當事人一方在兩人以上的情況非常普遍,并提出多個訴訟請求,既有確認之訴,又有給付和變更之訴;既有本訴,又有反訴;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如公司解散之訴中,原告往往是某一股東或數個股東,被告為公司,而其他未參加訴訟的股東應當依法被追加為第三人,因此此類訴訟當事人的數量不穩定,存在多個甚至眾多潛在當事人的可能性,使公司訴訟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三是案件事實認定難,調解難度大。由于公司訴訟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導致法院認定事實難度加大。以股權轉讓糾紛為例,公司股東采用掛名、隱名的方式并不罕見,致使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東名稱不相同,導致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沖突甚至截然相反;再如公司設立糾紛中,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或辦理的事項,究竟是履行職務行為還是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謀利,僅憑外觀主義難以進行判斷。另外,公司訴訟的部分爭議焦點并非“多與少”,而是“是與非”,又往往涉及控制權的行使及重大經濟利益事項,因此當事人間的利益沖突大,難以調解處理。近七年的公司訴訟案件的調撤率不到40%,明顯低于同期商事案件60%以上的調撤率。
四是連環訴訟較多,串案化現象明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異化、股東之間的排擠和壓榨使得股東之間的信任不復存在,股東間一旦發生矛盾,往往從知情權糾紛開始,到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董事、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若股東之間已合作不能,公司已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股東則會提起解散之訴;公司司法解散以后,往往無法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此時又會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這就在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形成一連串相互關聯的訴訟。2007年至2012年,相同當事人或同一公司與不同股東之間存在兩個以上訴訟的案件達478件,占結案總數的38.4%。其中,某公司股東之間及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返還公司證照等糾紛,在3年內共提起了7個訴訟。同時,由于部分公司案件具有共同的性質,一個股東勝訴后,有相同條件的股東可能會提起相似情形的訴訟,串案化現象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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