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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法律顧問律師網摘錄)?:
??????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執行案例中,執行立案時,被執行人已"搶先"一步注銷了企業。 2006年,大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由深圳XXX投資有限公司于當年9月30日前給付原告XXx金順達水泥有限公司貨款98950元。由于中益公司未履行義務,金順達公司向大興法院申請執行。
?? 在執行過程中,大興法院查明:中益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股東會決議,由公司股東王相彩、王殿坤組成清算組,并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之后,清算組在未通知金順達公司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作出報告稱: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2006年8月11日,深圳市工商管理局大興分局準予中益公司注銷。
?? 鑒于中益公司已經注銷,大興法院作出裁定終結了執行程序。法院建議金順達公司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清算組成員王相彩、王殿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之后,金順達公司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相彩、王殿坤賠償貨款及訴訟費損失10萬余元,并支付利息損失。法院經審查認為,由于王相彩、王殿坤的原因導致金順達公司的債權不能實現,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判決完全支持了金順達公司的訴求。
?? 判決生效后,王相彩、王殿坤未履行義務,金順達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大興法院申請執行。大興法院將王相彩名下的存款劃扣至法院,并發金順達公司,該案執行完畢。
?? 【點評】: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被惡意注銷的,法院執行機構可建議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相關主體承擔責任。
??? 在此提醒,注銷企業逃避債務往往得不償失。如果被執行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原本股東只要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惡意注銷企業逃避債務,其將以個人資產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是國有企業,相關法律還規定了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惡意注銷企業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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