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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1年8月13日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后,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營業大廳看到,有父母陪著孩子來辦房產證的加名手續有迅猛增長之勢。深圳專業律師來解析房產加名一些預想不到的結果(或說,非專業人士不知的結果)。
深圳律師分析:可能加名字份額反而少!
說到具體條款,輿論已經存在的一些誤解,進行了澄清。并作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第一款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一個不小的突破,但是緊接著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里就產生了三個案例:
案例一“條款使用面相當狹窄”
夫妻雙方在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雙方的父母也相幫著出了一部分的錢,登記在雙方一人名下。此時,房屋的出資包括男方父母出資、女方父母出資及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三部分組成。
若依照上述條款,則房屋中既有夫妻出資而產生的共有部分,也有存在雙方父母出資的按份共有部分。這樣的情況,則不能適用于此款,但在生活中,有許多情況都是六人一起出資。所以,第七條第二款可以理解為僅適用于雙方父母完全出資給子女買房的情況,適用面就非常的狹窄。
案例二 加名字份額反而少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很多聲音說,不但結婚要有房子,而且還要加名字。
小剛和小紅兩人登記結婚后在討論買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記產權人的問題,該套房屋都是雙方父母出資的,只是小剛家出資了95萬元,而小紅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資了5萬元,但盡管如此,小紅還是強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為她覺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證了,小剛則說,“這樣吧,為了表達我的誠意,這套房屋只登記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也不寫上去了。”小紅聽了頓時感動萬分。
但是,通過對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研讀,我們可以發現,在房產證上只有小紅名字的情況下,由于該房屋系雙方父母出資,故該房應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小剛占95%份額,小紅占5%份額。但是如果小剛把自己的名字也寫上去,那么這套房屋變成了共同共有,小紅占的份額反而更多了。所以,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不寫名字的份額反而多,寫了名字的份額反而少。
案例三:產證上只有一人,不出資方反而得更多
若房屋價值100萬元人民幣,一方父母完全出資并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按照之前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該種情況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如果,產權登記的一方父母進行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資,比如1萬元,則該房屋變成了根據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就造成了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都爭相承認自己未在房屋購買中進行過出資,不出資的一方反而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深圳專業律師提醒您,不要盲目地在產證上加名字,而且司法解釋(三)也不是婚姻法的終極解釋,而目前的解釋已經足夠公正。“法律永遠是在完善,如果現在盲目加名字,如果以后解釋再繼續完善,不讓你鉆空子,那還是得不償失。”
附:如何夫妻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手續
深圳房產律師解答:
經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加名。如果沒有抵押,并且房產證是在領取結婚證后辦理的,雙方帶齊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土地證和結婚證,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相關費用大概是登記費80元、工本費10元、印花稅5元。如果是婚前財產加上對方名字要繳納契稅、土地出讓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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